(2017)辽078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建诉被告陆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陆田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076号原告谭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陆田志(陆闯),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诉被告陆田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建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