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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吴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吴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杨丰来,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吴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吴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75388.02元,执行费2530元。因吴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克的银行存款177918.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