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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瞿瑞良与周建文、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瑞良,周建文,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瞿瑞良,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文,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周玉林,女,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瞿瑞良与周建文、周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周建文、周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瞿瑞良货款7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周建文、周玉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信息等;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周建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瞿瑞良人民币75000元。被执行人周建文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瞿瑞良人民币25000元。于2018年10���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瞿瑞良人民币25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瞿瑞良人民币25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周建文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2元由周建文负担,于2019年10月30日前履行。四、因上述债务分期履行需要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并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徐 鑫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英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