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魏俊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魏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睡28号。负责人:王学武,行长。被执行人:魏俊华,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魏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09)沧民二初字第0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灏审判员 徐柯审判员 林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