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占山与王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山,王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徐占山,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富新村二组。被执行人:王永民,男,汉族,1969年03月0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内府村五组。本院在执行徐占山与王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我院已对王永民名下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丁香小镇4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的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