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春华、安武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华,安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15号申请人:王春华,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被申请人:安武胜,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城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冀T×××××号轿车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担保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双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