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庆国与吴英宝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国,吴英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国,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吴英宝,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国与被执行人吴英宝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吴英宝2017年6月15日前先给付10000元,如2017年耕地收成好在2017年12月底一次性给付余欠款25000元,利息申请人李庆国自动放弃,现此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吴英宝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布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