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机构代码:91341702562167320X被执行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机构代码:91340400740878847G。本院在执行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