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学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国,苏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刑初235号自诉人朱保国,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人苏学玲,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自诉人朱保国指控被告人苏学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17日,自诉人朱保国以被告人苏学玲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学玲在判决宣告前已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朱保国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保国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