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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璟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璟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99号申请人上海璟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丽娜,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利,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2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上海璟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欠款74.63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申请执行费992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凯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申请人上海璟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