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新霞与商丘市泰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霞,商丘市泰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37号原告胡新霞,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迈,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泰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商兰路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55978006k。法定代表人:徐莹,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南兴业大厦7层1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3508340Q。法定代表人:井海潮,职务:总经理。原告胡新霞与被告商丘市泰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新霞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