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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良云、芮继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良云,芮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许良云,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芮继龙,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芮继龙的银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应勇二〇���七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