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苗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苗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939号原告: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中路325路法定代表人:赵国升,董事长。被告:苗茂英,男,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新一代C区,原告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定新一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爱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