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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与方大仁、韩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方大仁,韩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33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负责人:曹铁,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方大仁。被申请人:韩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方大仁、韩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方大仁、韩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40971.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大仁、韩颖名下的银行存款340971.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