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守业与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业,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业,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先锋路化工坝西侧。法定代表人:常卫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哲,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守业与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守业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元。王守业未能提供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功辉审判员 周晓冬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