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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恩权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权,胡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权,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胡庆,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恩权与被执行人胡庆一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张恩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庆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