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惠小红与王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小红,王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惠小红,女,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友,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惠小红与王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惠小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85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