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居敏霞与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敏霞,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801号原告居敏霞,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洛南县。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居敏霞与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敏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敏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