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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郜玉昆与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玉昆,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174号原告:郜玉昆,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赵永芹,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林,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郜玉昆诉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郜玉昆以已与被告秦皇岛同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玉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玉昆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