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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雷石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石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43号罪犯雷石忠,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畲族,小学文化,务农,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雷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雷石忠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莆田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石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3400分,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计分3850分。获得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石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石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