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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柳明、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柳明,赵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1民初1964号原告刘黎明,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太,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柳明,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被告赵丽丽,女,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杞县。原告刘黎明诉被告柳明、赵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太,被告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下欠借款57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柳明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是事实,2016年6月15日二被告偿还3000元,下欠57000元二被告同意偿还,也同意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但因二被告外欠账较多,现在没能力还款,有钱了就偿还原告。被告赵丽丽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5日二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6月15日二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下欠57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现仍欠57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诉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明、赵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黎明借款57000元及自2017年5月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