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066号原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东方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253609X0。法定代表人:赖有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3号(管委会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861283693。法定代表人:刘奋英。原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7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