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7民969号-谭海宇等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宇,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远礼,马友生,瓮安县日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969号之二 原告谭海宇,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人民路64号。身份证号码:430424197310050615。 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镇鼓楼社区文峰中路45号楼2幢1号。 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蔡远礼,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兴隆东街华都喜苑7栋2101号。身份证号码:522725197412111913。 被告马友生,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永和镇后坝村关子组2-0号。身份证号码:513027196711206153。 被告瓮安县日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阳办事处青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少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宇与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远礼、马友生、瓮安县日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海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8元、财保费5000元,由原告谭海宇负担。 审 判 长 赵艺平 审 判 员 文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云甫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冬兰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康冬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