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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日取、徐其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日取,女,1948年10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本届阳西县织篢镇人大代表,原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副主任,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其访,别名徐东访,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书记兼主任,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梁克旺,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民兵营长、报账员,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及梁某1(不予立案)利用担任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干部职务之便,在国家种粮补贴的过程中,虚报村民种粮亩数,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共计100746.6元,用于村干部日常节日补贴、村委会开支等。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日取认为多报的亩数以村民的陈述为准,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徐其访认为多报的100746.6元中有部分是村民的种粮补贴款,具体与村民证实的为准。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及梁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核查、管理、统计国家种粮补贴的过程中,虚报村民的种粮亩数,其中2008年、2009年每年各虚报村民徐某6、徐某7、徐某3、徐某4、梁某4、梁世详、梁某9、梁某6、梁就兴(林某丈夫)等人共299.2亩19747.2元;2010年虚报村民徐某6、徐某7、徐某3、徐某4、徐某1、梁某4、梁世详、梁某9、梁某6、梁就兴(林某丈夫)、曾某1、曾荣(蔡)明(张某丈夫)等人共214亩16692元;2011年虚报村民徐某3(徐某2)、徐某1、梁某4、梁某2、梁某9、梁某6、曾某1、曾荣(蔡)明(张某丈夫)等人126亩12096元。综上,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及同案人梁某1四年共虚报639.2亩48535.2元,虚增骗取的种粮补贴款用于村干部日常节日补贴、村委会开支等。案发后,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及同案人梁某1到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各退赃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日取于1948年10月3日出生,被告人徐其访于1980年1月25日出生,被告人梁克旺于195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犯罪时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工作简历:证实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三人从2008年至今一直担任金钩村委会村干部,梁某1自2008年至今担任金钩村委会村干部。4、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三人在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的通知下到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5、扣押决定书、清单、退赃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梁某1四人各退赃一万元,共四万元。6、自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交代虚报补贴款的情况。7、阳西县织篢镇财政所良种田补贴发放表、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发放清单等书证:证实已找到当事人(村民)确认的亩数:2008年、2009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56元,良种补贴早造为10元、晚造为15元;2008年共计多报149.6亩,两年共计299.2亩,总数额为9873.6元,2008、2009年多报的金额为19747.2元;2010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63元,良种补贴早晚造都为15元,2010年共计多报214亩,总数额为16692元;2011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81元,良种补贴早晚造都为15元,2011年共计多报126亩,总数额为12096元。综上,四年亩数合计639.2亩48535.2元;没找到当事人确认的亩数:2008年、2009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56元,良种补贴早造为10元、晚造为15元;2008年共计多报179.7亩,两年共计359.4亩11860.2元,2008、2009年多报的金额为23720.4元;2010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63元,良种补贴早晚造都为15元;2010年共计多报222.5亩17355元;2011年每亩的补贴金额为81元,良种补贴早晚造都为15元;2011年共计多报116亩11136元。综上,四年亩数合计697.9亩52211.4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其一直在晚造时种田5亩左右,每年由其弟弟梁某1拿400-500元种粮补贴钱给其,是梁某1拿其身份证去办存折的,存折留在村委会;其大哥梁某11、弟弟梁某3、堂弟梁某12等人的种粮补贴钱也是梁某1拿来的,这些人也是晚造种4-5亩田。2、证人梁某4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之前,其每年晚造种水稻10亩左右,2010年至今每年种5亩。村干部梁某1拿其身份证办存折,然后拿种粮补贴的现金给其,每年400-500元,存折留在村委会。梁某2、梁某11、梁某3、梁某12也是每年晚造种4-5亩,也是梁某1拿400-500元种粮补贴款给他们。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曾某3(已故)的妻子,其家近十年没种田。4、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五保户,没有种田,没有领过种粮补贴。曾某4、曾某5和曾认初没有种田。5、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陈日取和其老公曾某6在县城住,大概种1亩田,曾某5是曾某6的大哥,其没有种田;曾某1没有种田,但村委会在其名下申报了很多亩的种粮补贴,曾某4和曾认初都没有种田,其村没有叫曾某7的人,只有曾某3。6、证人梁某3的证言:证实其每年晚造时种田4亩左右,其弟弟梁某1拿其身份证去办存折,存折留在村委会,也是梁某1拿400-500元的种粮补贴钱给其。其哥哥梁某11、梁某2、堂弟梁某12等人的种粮补贴钱也是梁某1拿来的,这些人也是晚造才种4-5亩田。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前几年种田12-13亩,最近3年种5亩,都是晚造种田。其和隔壁家徐某4的种田钱都是由徐某12访拿给他们的,他们没有存折。8、证人徐某2(徐某3)的证言:证实其之前种田5-6亩,最近3-4年种1-2亩,前几年是去村委会拿种田钱的,近几年打钱进存折。9、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其前几年种田12-13亩,在2014年至今种6亩左右。其每年都可以拿到700-800元的种粮补贴钱,是徐某12访拿现金给其的,徐某12访问其拿过身份证办存折,存折留在村委会。徐某1、徐水祥的存折也是留在村委会由村干部保管的,徐某12访拿多少种田钱给他们,他们就拿多少。10、证人徐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金钩村委会蔗山村村长,村民徐其学、徐某1徐某6在外做泥水工,无种田;徐其号在外做木工,无种田;徐某13无种田;徐某11、徐某7无种田,村里都是晚造种水稻的。11、证人梁某5的证言:证实其在村里种田7亩左右,村民都是晚造才种水稻的。梁某13、梁某14是五保户,无种田;梁某9种田5-6亩;梁某6种10亩左右;梁就兴在县城住,不在村里种田;梁某17和梁某18种10亩田。12、证人徐某6的证言:证实其一直做泥水工,之前在村种晚造2-3亩,近两年种1-2亩。徐某7是其叔,做泥水工的,听说种6-7亩田;徐某10是其弟弟,做泥水工的,之前种2-3亩,近年种1-2亩;徐其号是其大哥,种2-3亩田;徐其学是其二哥,种2-3亩田。13、证人徐某7的证言:证实其做泥水工的,前几年种田3-4亩,近几年种2亩左右;徐其学种2-3亩;徐某6种3亩左右;徐某10种3亩左右;徐某11和徐某13之前种5亩左右,近年来没有种田。14、证人梁某6(梁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梁克旺的弟弟,其晚造时种11亩水稻。黄某在世时,是黄某拿种田钱给其;黄某死后,是梁克旺拿钱给其。钱是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村委会的人给其多少钱,其就拿多少钱,每年申报时是村委会帮其报田亩数的。梁某9种10亩左右,梁某16种7亩左右,梁就兴无种田,梁某14是五保户,最多种1-2亩,梁克用种10亩左右。15、证人梁某8的证言:证实其一直在金钩山村生活,对村况比较熟悉。梁克旺最多种田5-6亩;梁克用种田6-7亩;梁某14帮人看工地,无种田;梁某9种田6-7亩;梁某6种田4-5亩;梁某16种田4-5亩;梁某13种田5-6亩。1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梁就兴的妻子,2014年之后其一家搬出县城居住,梁就兴平时做泥水工和开泥头车。2010年之前,其家庭种田11-12亩,2010年之后种田4-5亩。刚开始时每年有600-700元种粮补贴钱,后来是200-300元。黄某在世时是黄某通知其或者梁就兴去村委会拿钱,后来就是梁克旺通知拿钱,一直以来都是梁克旺帮其报田亩数。梁克用种4-5亩,梁某6种10亩左右,梁某9种11-12亩,梁某14种4-5亩,梁某13和梁某16都是种7-8亩。17、证人梁某9的证言:证实其晚造种11-12亩水稻,每年领补贴800-1200元不等。黄某在世时,是黄某通知其去村委会拿种粮钱,黄某死后,是其哥梁克旺叫其去村委会拿种粮钱的。梁某6是其弟弟,梁某6种11-12亩田。梁就兴是其同母异父的弟弟,做泥水工的,种4-5亩田;梁某14是其二哥,近几年不种田;梁某13与其同村,种7-8亩田。梁某16几年前车祸去世了,在世时种7-8亩。18、证人梁某10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2月份开始任金钩村委会干部,当年7月份,书记徐其访和主任陈日取在村委会传达布置种粮补贴工作时,说到村委会实际的种田面积没有达到镇下达的任务数,需要报大面积来完成任务,所以徐其访叫大家在亲人朋友名下报大种田亩数,一来可以完成任务,二来可以拿补贴款做大家的工作补贴,当时大家都没意见。其新任干部,徐其访没有叫其提供亲属名单。2012年清明左右,2011年申报的种粮补贴发放了,在当年清明后,徐其访给他们五个干部都分得了1000多元,说是多报的种粮补贴钱,大家拿一些作为补贴,无签手续。19、证人梁某1的证言、辨认材料:证实其自2008年初至今任金钩村委会的治保主任。种粮补贴款一般是村委会当年上报田亩数给财政所,财政所核实后在第二年有资金之后就发放给农户。村委会干部是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每年商量后多报虚报种粮面积,钱在第二年下拨,当时农户的存折在村委会保管,村干部就拿农户的存折去银行取钱交给黄某或者徐其访,由他们作为领导进行支配并和其余村干部私分。实际分钱的时间是2009年至2012年,但是2011年有小部分的良种补贴是在2013年到账的,书记徐其访决定留在村委会使用,2012年之后村干部就没有在亲戚朋友名下多报虚报了。黄某是在2011年不做主任的,2009年和2010年时都是黄某叫我们去银行取钱回来交给他,他按照农户实有多出一点的钱,叫分片干部拿给农户,剩下多报虚报的种粮补贴款,黄某当场在村委会给我们每个干部3000-4000元,还有每个节假日发300-500的补贴,平时村干部加油、吃饭也是从这些钱里支出,村干部大家都同意。徐其访2011年做书记后,2011年和2012年也是将多报虚报的种粮补贴款进行私分了,钱是徐其访经手分给大家的,数目和2009年、2010年时一样。村干部这四年领这些补贴钱都是不用签领表的,不需要手续,钱无入账。2011年分得的钱是2010年申报的,是黄某经手主持的,徐其访做书记后只经手主持多报虚报了2011年。经辨认,2008年跟2009年他们虚报的情况都是一样的。2008、2009年梁某11实际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2实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4实种的亩数为10亩左右,多出的是虚报的;2010年梁某11实际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2实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4实种的亩数为10亩左右,梁某15种的亩数为4亩左右,多出的是虚报的;2011年梁某11实际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2实种的亩数为3亩左右、梁某4实种的亩数为10亩左右,梁某15种的亩数为4亩左右,多出的是虚报的。同时其知道徐某12访、陈日取等人也会拿他们的亲属朋友名义虚报。(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日取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的时候,村主任黄德彩在村委会办公室提出虚报增大种粮补贴,多报出来的钱用于偿还尚欠饭店的钱、村委会围墙款和节假日村干部发放补贴,当时我、徐其访、梁克旺、梁某1在场并且都同意。2011年徐其访做书记后,我、梁克旺、梁某1、梁某10都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时候,徐其访在布置种粮补贴的事情时,提出继续延续之前的做法,大家表示同意。2008年至2011年期间,虚报村民的存折由黄某保管(2011年交由徐其访保管),在种粮补贴下来之后,存折保管人就会将存折交给村干部由村干部把各自亲属或分管片区村民的补贴款取出来,然后统一交给黄某(徐其访)保管支出,我们每年至少增大虚报2万元,4年共计虚报10万元左右的补贴款,但具体增大虚报了多少钱黄某、徐其访最清楚。这些虚报的补贴款都用于修村委的围墙、干部吃饭等,同时我们村干部在清明节、中秋节等节日用这些钱发放300-500元不等的补贴。我们村干部都知道这些节假日补贴来源于虚报的补贴款。经辨认,2008年跟2009年我们虚报的情况都是一样的。2008、2009年经我手多报的亩数为:曾某526亩、曾某6(陈日取丈夫)43亩。这两年经我手多报的亩书都是69亩;2010年经我手多报的亩数为:曾某621.5亩、曾某119亩、曾某424亩、曾认初19亩、曾某7(曾某3)16亩、曾某517亩,共计116.5亩;2011年经我手多报的亩数为:曾某123亩、曾某64亩、曾某7(曾某3)15亩、曾某417亩、曾认初11亩,共计70亩。2、被告人徐其访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发放清单:2008年至2011年,村委会在申报种粮补贴的过程中,陈日取、黄德彩在村委会跟我们几个村干部说以我们亲属的名义多报虚报种粮面积,套取种粮补贴款。我们金钩村委会几个村干部商议后都同意。其中2008年-2010年陈日取当书记、黄某做主任,梁克旺当村委委员、民兵营长,我任报账员。我们通过虚报套取的补贴钱基本上是申报的第二年发放的,即2008年申报2009年才发放,村民的存折由村干部保管,然后由村干部持存折去银行取款,再发部分现金给村民,我们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共同套取的种粮补贴款是2万多元,扣除一些饭餐钱,我们五个村干部每年平均分得2000元左右,另外还有过年过节每个节日分得300-500元。在2011年我当书记,陈日取当主任,梁克旺当民兵营长、报账员,这年我们商量后也像往年一样虚报多报种粮补贴,但当年虚报的人数相对少一些,获取了虚报多报的款是2万多元,扣除一些餐费,我们每人分得1000多元。经辨认,2008年跟2009年我们虚报的情况都是一样的。2008、2009年我提供的亲属多报的亩数为:徐其学15.5亩、徐某618.5亩、徐某1315亩、徐某1115亩、徐其号29亩、徐某76亩、徐某35亩、徐某416.5亩,我记忆中梁某1提供的亲属中梁某4多报了24亩、梁某11多报了31.2亩、梁世详多报了22.6亩;梁克旺提供的亲属梁某9多报30亩、梁某6多报15亩、梁某14多报25亩、梁就兴多报19亩等;陈日取提供的亲属中曾某5多报了26亩;2010年多报的亩数为:徐其学31亩、徐某1021亩、徐某618亩、徐某1318亩、徐某1117亩、徐其号13亩、徐某720亩、徐某320亩、徐某417.5亩、徐某118亩。同时梁某15、梁某4、梁某13、曾某1、曾某5等人也存在着多报的情况,当事人和负责报的村干部他们清楚。2011年2月份我提供的亲属多报的亩数为:徐某314亩、徐某413亩、徐某110亩。多报的有梁某1526亩、梁某410亩、梁某931亩、梁某621亩、梁某1617亩、梁某1725亩、梁某1816亩、曾某125亩、曾某812亩、曾某413亩、曾认初9亩等。3、被告人梁克旺的供述与辩解:2008年的时候,我们村委会陈日取书记、黄德彩主任去镇里开完会之后就召集金钩村的会计徐其访、治保主任梁某1及我(村出纳兼民兵营长)几个干部在村委会开会。村主任黄德彩在村委会办公室提出各个村干部用各自亲属及朋友的名义虚报增大种粮补贴,一来可以完成政府的指标,二来多报的钱可以补贴村干部。当时我们在场的村干部都表示同意,也按照他的意思去做了。我记得在申报种粮补贴时,一般都是当年申报的第二年才发放的,即2008年至2011年申报的钱是在2009年至2012年到账的,但是2011年申报的钱有少部分是在2013年到账的。申报表很多都是要求村民签名对本人的亩数进行确认,但很多时候都是我们几个村干部代签的,几个村干部都清楚虚报情况的存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套取的种粮补贴款都有2万元左右,我们村干部当场在村委会每人分1000-2000元,每个节假日也分300-500元补贴,还用这些钱吃饭、还债等支出。经辨认,2008年跟2009年我们虚报的情况都是一样的。2008、2009年我们村委会经商量后多报的亩数有:梁某930亩、梁某615亩、梁某171亩、梁某1810亩、梁某1312亩、梁某1425亩、梁就兴19亩;2010年我们村委会经商量后多报的亩数有:梁某928亩、梁某610亩、梁某1622亩、梁某176亩、梁某186亩、梁某1318亩、梁某1410.5亩、梁就兴11亩;2011年我们村委会经商量后多报的亩数有:梁某931亩、梁某621亩、梁某1617亩、梁某1722亩、梁某1816亩。同时我知道徐其访用徐某6、徐其号、徐某11等人名义虚报的,陈日取用曾某5、曾某1等人的名义多报,梁某1用梁某2、梁某3等人的名义多报。具体多报了多岁亩,要他们本人才清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虚增村民种粮亩数,骗取国家的种粮补贴款共100746.6元,有当事人(村民)确认的639.2亩48535.2元,应予支持;没当事人(村民)确认的697.9亩52211.4元,仅有部分村民证实该村民种粮的大约面积,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利用担任阳西县织篢镇金钩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核查、管理、统计国家种粮补贴的过程中,贪污国家种粮补贴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归案后能如实供实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虚增村民种粮亩数,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48535.2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日取、徐其访、梁克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日取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徐其访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三、被告人梁克旺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四、追缴赃款48535.2元上缴国库(其中4万元当事人已退缴给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余下8535.2元继续向三被告人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汝青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人民陪审员  朱琼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