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贵延与于贵、于海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延,于贵,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郭贵延,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于贵,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于海波,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322民初50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末耕种土地损失99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末耕种土地损失99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2民初509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政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