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立国与刘健、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国,刘健,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孙立国,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铸钢街14号。 被执行人:刘健,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王丹,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46号1单元203室。 本院在执行孙立国与刘健、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刘健、王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健、王丹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