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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立国与刘健、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国,刘健,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孙立国,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铸钢街14号。 被执行人:刘健,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和平村。 被执行人:王丹,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46号1单元203室。 本院在执行孙立国与刘健、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刘健、王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健、王丹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