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艾腾峰、方荣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腾峰,方荣福,方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艾腾峰,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方荣福,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方艳梅,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腾峰与被执行人方荣福、方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荣福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十二组13号(产权证号:96××45)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荣福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十二组13号(产权证号:96××45)的房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