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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与曹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曹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阳。上诉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理由为早日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150元给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大勇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