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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332号原告:李某,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体育北大街与北外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B区21号。法定代表人:刘宝。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冀A×××××长安牌小型轿车并赔偿经济损失(保险损失、交通费)共计5351.5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原告到河北安轩建筑有限公司应聘时,该公司负责人让原告帮忙将刘华送到被告公司,原告便驾驶自己的冀A×××××长安牌小型轿车把刘华送到石家庄市北高营钢材市场,到被告公司后,该公司股东于德兴等人将原告的车辆无故扣押。原告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于2016年9月22日报警。经了解,被告称原告应聘的河北安轩建筑有限公司欠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的货款,其追款无望便将原告的车辆扣押。110认为属经济纠纷,未做出处理。后原告一致找河北安轩建筑有限公司老板但是找不到,现只好诉至法院。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为冀A×××××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原告称2016年7月22日,其到河北安轩建筑有限公司应聘时,该公司负责人让原告帮忙送人到被告处,原告便驾驶其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将人送到石家庄市北高营钢材市场,被告人员将原告的车辆无故扣押。以上事实,有机动车发票联、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车辆被扣当时照片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冀A×××××小型轿车为原告李某所有,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李某所称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无故扣押其所有的车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冀A×××××小型轿车,本院予以支持。因冀A×××××小型轿车为原告李某所有,该车辆因投保保险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故其要求被告承担其交纳的保险费用,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找被告协商产生交通费21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冀A×××××小型轿车并支付原告李某交通费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被告河北丰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