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某1,黄永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201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系张某1父亲,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平,男,1960年7月9日出生,系张某1爷爷,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武汉市汉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松,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汉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22号南方苑酒店1号综合楼B段501、502房。负责人:匡斌,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黄永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