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76号罪犯胡阳,别名:胡原位,男,1987年1月2日出生,贵州省道真县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该犯违法所得,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原判部分。其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阳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其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3490分,已兑现表扬6次。本次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