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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施永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永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69号罪犯施永周,男,1986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盗窃行为于2004年3月6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月3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8年8月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因盗窃行为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施永周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永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3120分。兑换表扬5次。本次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永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永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