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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丹超与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超,何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32号原告:丹超,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回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海,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波,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超与被告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丹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丹超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