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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文生与被执行人王全买卖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生,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魏文生,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住临潭县。被执行人:王全,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文生与被执行人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魏文生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124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保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