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成飞与汤向北、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飞,汤向北,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228号原告:汤成飞,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向北,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慧,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汤成飞与被告汤向北、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汤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