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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成飞与汤向北、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飞,汤向北,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228号原告:汤成飞,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向北,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孙慧,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汤成飞与被告汤向北、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计697元,由原告汤成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