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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74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力胜,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武汉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退回原告陈某。审判员  李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