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国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60号罪犯陈国裕,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10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其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国裕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1680分;已兑换表扬2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