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木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木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93号罪犯林木堂,绰号“排骨”,男,1971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汉族,文盲,2001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犯被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仙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蒋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七万元退返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蒋路军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木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计分2620分,已兑换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木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