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树鑫、主父庆玺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树鑫,主父庆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26号申请人:平树鑫,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主父庆玺,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平树鑫与被申请人主父庆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树鑫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主父庆玺的拆迁补偿款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树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主父庆玺的拆迁补偿款12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