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行审复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行审复59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文水县城东。法定代表人武吉兵,局长。复议申请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行审11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才是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的,文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文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名称、数量及“四至”范围等具体情况,属于提供材料不齐全。另外,强制执行申请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文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王建栋审判员 李俊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