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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佘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佘某借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欠申请执行人佘某人民币8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如有一期不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间如数给付申请执行人,则立即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