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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青雷与刘云书、代晓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雷,刘云书,代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901号原告:杨青雷,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刘云书,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代晓萍,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杨青雷与被告刘云书、代晓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青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