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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蔡国荣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37号罪犯蔡国荣,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生,高中文化,福建省晋江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国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被告人蔡国荣不服,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宜刑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蔡国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蔡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国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国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国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