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福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21号刘会福:你因方有顺犯故意伤害罪暨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4日作出的(2016)京0114刑初7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我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刑终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调查取证,对方有顺的量刑过轻,认定的误工费赔偿数额少,对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予支持,请求彻查你14年前被打一事、支持你上诉时的请求、对涉案违法违纪的全部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处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房屋材料费用、施工工资费用、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你要求赔偿肖像毁容费、医疗费、身体损伤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一、二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方有顺犯罪行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赔偿数额合理,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你对自己的申诉主张未提供充分依据,你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