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82号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海,董事长。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冯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纪晓昕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宋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