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玉伟与李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伟,李瑞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64号原告:徐玉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瑞莲,女,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伟与被告李瑞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玉伟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