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1199-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99-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郑昊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平,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930-20936号(共7案)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7个案件的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音乐力量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