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兴海等与曲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兴海,曲兴金,曲亚范,曲亚英,曲亚凤,曲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曲兴海,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银河社区院内8门6楼左。申请执行人曲兴金,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四平川村腰四青咀屯9组。申请执行人曲亚范,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惠发街周家村东周家屯4组。申请执行人曲亚英,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城东委2组。申请执行人曲亚凤,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新广委28组。被执行人曲秀丽,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惠龙委10组。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