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香琴与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琴,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929号原告:陈香琴,女,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冯航飞,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93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琴与被告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琴撤回对被告宁波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李香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巨红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