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宝富、吴兰群、徐恒哲、吴振梅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54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宝富被申请人:吴兰群被申请人:徐恒哲被申请人:吴振梅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宝富、吴兰群、徐恒哲、吴振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6月5日将徐恒哲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户62×××74存款应冻结250000元,已冻结403.77元,未冻结249596.23元,余额不足。XXX存款应冻结250000元,已冻结3277.61元,未冻结246722.39元,余额不足。将吴振梅名下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屯信用社账户18×××16存款应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0500元,未冻结239500元,余额不足。XXX存款应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3690.87元,未冻结236309.13元,余额不足。2017年6月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徐恒哲名下中国银行枣强平原西街支行账户10×××07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5868.72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27658.96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003.96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0292.50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21500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5037.79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2300.06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4×××36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87.57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31CNY0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00.52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60.7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账户04×××86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676.81元。2017年6月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王宝富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账户60×××17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741.84元。2017年6月5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吴振梅名下中国银行枣强平原西街支行账户10×××11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6003.66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4145.82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2500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937.05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3040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18CNY0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3352元。XXX存款冻结250000元,已冻结100.60元。冻结日期至2018年6月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